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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世珍律师,中国民革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年从事过八年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多年企业领导和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广博的专业技能,从业以来... 详细>>
律师姓名:韦世珍律师
手机号码:18978197797
邮箱地址:344526086@qq.com
执业证号:14514201610829968
执业律所: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新县桃城镇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将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变更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违约。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只是原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因此对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仍然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不得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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