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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世珍律师 韦世珍律师,中国民革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年从事过八年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多年企业领导和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广博的专业技能,从业以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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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韦世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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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用地名词解释

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其它用地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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